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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的案件。一名男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与一名女网友认识,聊天中,男子表示,要为女网友购置衣物,并提出二人见面。见面后,二人到男子提前开好的宾馆发生关系。随后,女子报警称被男子强奸,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判男子无罪。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经过吧。

【案例改编】(本案例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多岁的女子小菲应约乘飞机来津与男网友见面,二人是通过某手机聊天软件认识的,机票也是由该网友出钱为小菲购买。

当天晚上,二人入住男网友提前订好的酒店,因男网友对小菲感觉一般,于是在第二天早上离开酒店,离开前,经小菲要求,网友用手机转给小菲400元人民币。期间,二人并未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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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友离开后,小菲又通过手机聊天软件查找附近异性网友,认识了第二名男网友,小菲在聊天中称自己从外地来津,被人骗了几千块钱,并与这名网友约好见面。

见面后,第二名网友带着小菲四处游玩了一天。期间,小菲提出想让该网友为其购买返程机票,该网友未同意。当天下午,该名网友到酒店为小菲开好房间,供其住宿,随后离开。二人也未发生关系。

当天晚上,小菲又通过该手机软件认识附近的男网友大伟。聊天中,小菲称几天没换衣服了,于是大伟主动提出帮小菲购买衣服,但限于便宜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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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小菲向大伟提出让其帮忙购买返程机票,大伟以不会在网上购票为由予以推脱。随后,小菲又让大伟把机票钱直接转给她,大伟提出要与小菲见面,等见了面再说。

次日中午,二人见面后,来到大伟订的酒店。在房间内,二人发生关系。

随后,小菲离开房间,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被大伟强奸了。公安机关将大伟抓获,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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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伟对自己与小菲发生关系的事实予以承认,但称二人是自愿发生关系,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迫小菲发生关系。

公诉机关以强奸罪将大伟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大伟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大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支持公诉的检察院经调查取证,认为认定大伟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改判大伟无罪。

经二审法院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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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关于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4章,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该条法律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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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审法院为何判决大伟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认为,经当庭播放案发后被告人大伟与被害人小菲手机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在二人发生两性关系时曾有暴力,且被害人并非自愿。

经鉴定,该录音为一次性记录完成,未发现剪辑痕迹,法院认为,被害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不可能具有诱使被告人主动承认罪错的专业能力,录音中大伟主动承认相关事实,被害人并未有诱导的痕迹。

结合被害人主动报案、报案时间等其他间接证据,一审法院遂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判决其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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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审法院为何改判无罪

(1)关于被害人提供通话录音,录音中大伟终没有承认曾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也否认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虽然大伟在通话中向被害人认错并请求私了,但不能视为大伟承认犯罪。

(2)案发后,被害人小菲先后做过4次陈述,对于来津的目的和过程、是否向网友索要钱财或返程机票等事实,每一次的陈述内容均不相同,对于跟大伟发生关系的过程,也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其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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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案发地点在宾馆房间,时间是白天,从被害人进入宾馆房间到离开宾馆房间共约一个小时,因此可以排除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能够证明大伟犯罪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小菲的陈述,但其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害人提供的通话录音亦无法证明大伟对被害人采取了暴力手段。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二审法院改判大伟无罪。

【小瓜点评】

在本案侦办过程中,大伟共被羁押近3年时间,从终审判决认定大伟无罪的事实来说,这一遭对大伟来说可谓是飞来横祸。但是,仔细想想,如果大伟能够洁身自好,又怎会惹上这起风流债?

因为手机软件聊天交友引发的强奸、敲诈勒索等恶性案件网络上时有报道,所以说网络有风险,交友须谨慎,只有常怀防范之心,才不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