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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2月19日,袁某诉称,郑某曾向赵某借款2万元,其进行担保。因郑某到期未还,被赵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郑某、袁某怠于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划拨袁某存款2万元。故此,袁某起诉赵某追偿。

【审理】

2021年3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而,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保证人的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实质上仍然属于清偿他人(主债务人)的债务。于是,自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判决】

2021年3月12日,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袁某2万元;同时,案件受理费由郑某承担。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