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李亚鹏“求饶”的录音说:“我们已经无路可走了。需要怎样我都可以,需要我跪下,需要我趴下都可以”。

这事虽然与4000万元有关,但其实背后与2亿元有关,还有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融资。

我们查到与这事有关的4个法院判决书,下面具体分析。

李亚鹏投资的丽江公司在2008年成立,股东是李亚鹏和他哥哥李亚炜。

棱镜的文章说,丽江公司2012年以1.6亿元的价格拿下丽江束河共400多亩地。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2年时丽江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包括李亚鹏、他哥哥和另一位个人股东。

注:下面的主要信息来自于多份法院判决书。

一、为房地产项目融资

2012年1月9日,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 北京泰和出资6000万元,获得丽江公司10%的股份。

2. 北京泰和按照固定收益+超额利润方式分配利润,如项目亏损由原股东承担,保障北京泰和的投资资金安全。

3. 如实际利润低于项目测算财务报告,丽江公司确保北京泰和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

4. 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3年期满北京泰和先行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

北京泰和付清了6000万元,丽江公司在2012年7月进行工商变更,北京泰和成为丽江公司的股东。

二、承诺支付4000万元

棱镜的文章说,项目配置很高、投资大,但销售情况不理想,过程中曾引入信托资金。

棱镜的文章中北京泰和的律师说:

2015年4月,李亚鹏要将51%的股权作价1.94亿元卖给阳光壹佰。

但2012年公司什么都没有的时候,北京泰和用6000万买下10%的股权。到2015年项目开发得差不多了,51%的股权才卖1.94亿,相当于三四年前北京泰和投资的价格折半了。

北京泰和作为原股东对股权转让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北京泰和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李亚鹏卖股权就不成功,就有了那条“求饶”的录音,当时是发在北京泰和几位关联方的微信群里的。

恳求的同时,李亚鹏向北京泰和承诺支付前面合同约定的4000万元固定收益,北京泰和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

法院判决书显示: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和他哥哥、北京中书公司向北京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丽江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和另两位个人股东)承诺:

1. 阳光集团进入后不得以增资扩股或者其他方式变相稀释北京泰和10%的股权。

2. 保证北京泰和有一个董事席位。

3. 按照2012年1月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4. 李亚鹏、中书公司以其在丽江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这笔债权提供股权担保,其他股东认可该股权担保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就之前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各方决定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

1. 增加丽江公司的原股东作为签约主体,包括丽江公司、北京中书、李亚鹏、李亚炜、另一位个人股东。

2. 北京泰和可派一个董事。

3. 解除原协议中前述第3、4的内容,就是关于:“确保北京泰和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满3年北京泰和先行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的内容。

由李亚鹏、另一位个人股东和北京中书公司签署,李亚鹏的哥哥没有签。

三、北京泰和催款

承诺函说在2015年7月付款,没收到钱的北京泰和在2015年7月27日、2015年8月17日发出《催款通知函》和《律师函》。

在打官司过程中,北京泰和提交一份由李亚鹏签字的《律师函复函》:

1. 李亚鹏代表原股东已与北京泰和的几位股东进行过沟通,说明了2015年7月25日不能付款的理由和延期支付的提议。

2. 关于 “4000万债权的处理”,李亚鹏代表原股东给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希望得到北京泰和的认同。

阳光集团的股权转让款还没有完全支付,收到阳光集团的股权转让款后,优先支付给因帮助丽江公司发展导致原股东多年积累的债务,暂不能支付给北京泰和。

自2015年9月起,会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分期支付,拟于2015年12月25日付清。

但是,打官司时李亚鹏方不承诺这一复函,说李亚鹏与北京泰和关系很好,他们手中持有多份李亚鹏签字的空白纸张,这份复函是伪造的。

2015年11月13日,北京泰和再次向李亚鹏等发送催款函,但他们并没付款。

2015年底,北京泰和向北京的法院起诉,要求李亚鹏、他哥和北京中书公司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

四、为4000万打多轮官司

官司开始后,李亚鹏先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官司移交丽江审理,所以先打了两轮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官司。

北京的法院在2017年1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亚鹏的上诉。

这时离起诉时间已经过去了1年多,才终于开始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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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承诺函》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

李亚鹏他们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向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

现在付款时间已到,应该按照承诺函向北京泰和支付共4000万元,从逾期付款日起计算利息。

李亚鹏兄弟不服,换了律师上诉说:

1. 单方承诺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履行。承诺函是担保合同,缺乏主要债务人。

2. 丽江公司与北京泰和之间关于4000万元投资收益的条款无效,而且北京泰和也没有证明丽江公司的税后利润超过4000万。

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拿走4000万是抽逃注册资金。

3. 《承诺函》是胁迫签的。

二审法院判决:

2012年1月9日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为投资合作关系,在发生亏损无法保证投资收益时,原股东承诺向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他们向北京泰和出具的《承诺函》,再次表明原股东向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

法院认为,争议的合同性质为投资保底合同。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有写“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独立承担”,结合《承诺函》的内容,可以认定这4000万元的责任由原股东来承担,而不是丽江公司承担。

不由丽江公司承担责任,就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不会注册资金减少或抽逃资金的情况,所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涉及4000万元固定权益条款有效。

而这条款已被《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并通过《承诺函》和之后李亚鹏签的《律师函复函》表明,这4000万元由李亚鹏等股东承担。

所以,二审法院在2018年3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亚鹏们的起诉,由他们承担24万的二审诉讼费。

申请再审

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李亚鹏和他哥不服,向北京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李亚鹏申请再审说:

1.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投资保底合同,如果有4000万元保底条款存在,应参照联营合同的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实质为借贷性质。

2.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4000万元固定权益收益是预期的利润分红款,应当以有利润可供分配为前提,并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3. 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从公司先行收回4000万元固定收益,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

4.《承诺函》是担保合同,既然丽江公司没有4000万元的利润可分,则担保人无需承担义务。

除了他们请的两位二审律师以外,李亚鹏他哥还另外再请了两个不同律师所的律师,李亚炜方说:

1.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为主合同,《承诺函》、《变更协议》为从合同,原审法院对合同文件的主从关系没查清。

2. 原审法院将合同性质定性为投资保底合同不准确,应定性为投资合作合同。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4000万元固定收益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变更协议》关于解除固定收益条款的约定对丽江公司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固定收益的债务主体及无效状态没有改变。

3. 《承诺函》是《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从合同,因主合同中的4000万债务无效,从合同的签字股东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而且《承诺函》中李亚炜的签字不是他本人所签。

北京高院在2018年12月作出裁定,应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的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法律层面认定后,再确定4000万元的性质,所以指令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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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

案件被发回到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再审后,换了法官进行审理。

法院说,应当对《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签约主体进一步审查,从而确定协议的效力;对《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再明确4000万元的性质。

所以在2019年9月裁定,撤销已生效判决,再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就是前面的官司都不算数,从新开始了。

棱镜的文章中北京泰和的律师说:

起诉的过程并不顺利,李亚鹏拥有香港身份,但在一审、二审过程使用大陆身份证应诉。

虽然李亚鹏全部败诉并被列为“被执行人”,但最后执行时无法用大陆身份证锁定他本人,也就无法对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后续的诉讼中,李亚鹏已开始使用香港身份证,需要使用“涉外程序”,案情不再有审理期限,“将会面临被无限延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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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道点滴思考

这项目协议签得不清不楚,法官也判得不清楚。

他们前后共涉及三份协议或文件,分别是:

2012年1月9日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4月17日出的《承诺函》,以及后来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下面是卢庆华律师的具体分析

5.1 关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1)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约主体错了。

这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北京泰和对丽江公司投资6000万,获得10%的股权,就是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必须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增资的钱才能进入目标公司。

而增资协议的签约主体应该包括:目标公司和原股东。

因为是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所以目标公司应该作为签约主体。

而增资必然会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影响原股东的实际利益,所以原股东也应该作为签约主体。

我们参与投资或融资的事情收10万元以上,很多人都觉得是天价吧。

如果你投资几千万连签约主体都搞错了,可能付了钱拿不到股权哦,股东会没开清楚也可能拿不到股权,“股权道”之前发过一个投资3400万做了10年假股东的案例。

(2)北京泰和做股权投资却要求保证本金的安全,要求4000万的固定收益,全体权益不低于1亿元。

这种既要求保本又要求股权收益的方式,并不符合股权投资的特点。

就如他们自己所说,在公司没有利润的情况下,股东从公司先行收回4000万元的固定收益,实质是抽逃出资行为,这是不允许的。

所以,在协议只有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签订的情况下,这样的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协议还规定:如项目亏损由原股东承担。

因为原股东并没有在这协议上签约,所以这条款对原股东无约束力,就是一句废话。

5.2 关于《承诺函》

(1)签字的主体

判决书显示,李亚鹏和他哥哥、北京中书公司向北京泰和公司出具《承诺函》,丽江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和另两位个人股东)承诺。

出具承诺函的人和承诺人不一样?不知道是不是判决书写错了。

再审时李亚炜说不是他本人签字,但北京泰和方说,李亚炜在一审对《承诺函》真实性无异议,而且微信也有聊天记录。

如果明知道是别人代签名,自己不否认,后面再反悔就是违反诚信原则哦。

(2)阳光集团进入后不得稀释北京泰和10%的股权,这条款的效力有限。

因为承诺函是原三个股东出具的,只对签字的股东有约束力,他们三个可以遵守这个约定,但那些没有在承诺函签字的人不需要遵守这个规则。

股权转让后进来两个新股东一共持股51%,还有一个原股东持股4.2%没有在承诺函签字,这三个股东加起来一共持股55.2%,他们不受承诺函的约束。

(3)保证北京泰和有一个董事席位,这条款也一样效力有限。

因为还有持股55.2%的股东没有在这样的承诺函上签字。

(4)4000万元问题

承诺函说:按照2012年1月签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

如果这承诺函只是写:因项目开发周期超过3年项目还没盈利,同意给北京泰和支付4000万元。

这样的承诺是有效的,但承诺函写的是按照《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承诺支付4000万元。

前面分析过,《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关于4000万的约定无效,而承诺函承认依据这个无效的条款付款,依据无效后还需要付款吗?不知道再审法院会怎么处理哦。

不过,因为李亚鹏后来签的《律师函复函》确认了付4000万的事情,所以这4000万元大概率是会被
承认的吧。

李亚鹏这边说复函是别人拿事先签名的空白纸打上去
的?这种说明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就算真的如此,那也是你活该,
谁让你给别人留下签名的空白纸的。

5.3 关于《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变更协议》

(1)关于签订主体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的签约主体只有丽江公司和北京泰和两个。

现在增加原股东,包括北京中书、李亚鹏、李亚炜、另一位个人股东作为签约主体。

这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一样,后一个协议不应该是前一个协议的变更,而是一个全新的协议。

应该由正确的签订主体签一个完整的新协议,而不是签变更协议。

因为两个协议的签约主体不一样,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在我写的《公司控制权》的书里有珠海工程学院的案例,因为签约主体不一样,一个协议无效也不会导致另一个协议无效。

(2)北京泰和可派一个董事。

这约定的道理前面已说过,因为在此协议签约的并非全部股东,对没签约的那些股东没有约束力。

如果签协议都弄得这么不清不楚,花再多力气打官司也未必能挽回哦。

从2015年到现在,他们已经打了5年多的官司,诉讼费花了50万,请这么多律师的费用不知道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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