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下着淅沥小雨,路上行人步履匆匆。下午3点左右,一只棕红色的垃圾桶从27米高空急速落下,“轰”地一下砸在了草坪上,螺丝刀、花生壳、餐巾纸纷纷撒落一地……

这是2月份发生在杭州萧山蜀山街道的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天降”垃圾桶,引来了不少围观群众,大家面面相觑,担忧起自己上头的一片天。“这个草坪是公共区域,小孩子都在草坪上玩耍,我孙子就在附近。”忧心的黄大爷见此情景,急匆匆跑去物业反应情况。很快,物业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着手调查此事。

拨开“迷雾”找“黑手”

经调查,蜀山派出所值班民警许列锋发现,掉落的垃圾桶内均为日常生活垃圾,案件并无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没有造成实质的损失,但是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注定是要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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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坠落的垃圾桶

许列锋要给关注此事的群众一个交代。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和询问目击者,他比对了人物信息,发现事发地点附近楼房的十楼住户吴某有重大嫌疑。于是,他便和物业负责人找上了门。

“我当时跟老公吵架,刚好在气头上,什么都没想,就直接把垃圾桶从十楼阳台抛了下去了”说话的吴某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夫妻吵架中的负气之为竟然会将自己送进了派出所……

原来当天下午,吴某和丈夫潘某因在客厅内的垃圾未倒而发生了争执,你一言,我一语,随着情绪越来越激动,头脑一热的的吴某擅自将客厅内的垃圾桶抛下了阳台!

派出所里悔当初

“警官,我现在很后悔!如果当时草坪上有人的话,我抛的垃圾桶就砸到人了,真的太危险了……”坐在询问室里,冷静下来的吴某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一想到此举可能会引发的严重后果她不寒而栗。

▍嫌疑人吴某审讯画面

最终,萧山警方对吴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高空抛物”已经进入了民刑共治的新时代。《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有此情况,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提及,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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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不管有没有砸到人,只要查明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同样要担刑责。严惩不仅是让罪行买单,更是要让高空抛物者意识到,看似小小的一个动作,却与无辜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律于己,严于行,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

拒绝高空抛物!能做到的点赞!

来 源 | 萧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