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私自变更合同,用伪造公章盗取股权,虚构原股东债务,致当事人损失上亿元。向朝阳北京两级律协和司法局投诉都违规不予受理,相关人员涉嫌渎职。

大致过程:

陈善文和黄恒燊分别是雍元公司和铂钧公司的法人代表

2010年,铂钧公司欲收购内蒙古赤峰林西天成矿业,经冯清推介,用100万元委托北京某台律所的沈某林、袁某超收购。

收购后却发现是一个毫无产出的死矿,导致大股东黄恒燊资金链断裂几年后被迫出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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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文在2020年11月才得知,签的合约本是铂钧公司收购天成矿业,收购时却变成了雍元公司收购赤峰铭山矿业。本应是A收购B,却变成C收购D。

2010年11月雍元公司获得铭山矿业55%的股权,2011年10月又被全部转给冯某。

上述股权变更手续均由两位律师代办,雍元法人陈善文毫不知情。所有转让手续中所盖有雍元的公章和法人签名均系伪造,陈善文的身份证为假冒。

两位当事人一直通过冯某与两位律师联系,共计花费10100万元用于收购此矿产。但当事人欲收购的天成矿业是正常经营的矿业,而铭山矿业至今都无产出。

两位律师和冯某未获得陈善文的授权,擅自变更收购主体和目标公司,收购了一个几乎毫无价值的铭山矿业。

当事人陈善文和代理人李锋多次向两位律师和律所咨询,欲了解其中的具体原因和过程,两位律师却都不予理睬或顾左右而言其他,从不具体回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陈善文于是向朝阳、北京两级律协和司法局投诉,几个部门却都违规不予立案。

朝阳律协拒绝的理由是被投诉律所的主任是协会会长,为避嫌所以不立案,至今未给书面回复。但当事人投诉的是律所的律师而不是律所,不予立案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北京律协拒绝的理由是超过时效,但投诉规则有明确规定:如有重大后果的案件需要由纪律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成员书面投票确认。本案涉嫌犯罪且案值超亿元,这还不叫重大后果,什么叫重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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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司法局以沈某林现已不属于朝阳区管辖、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属于司法局权限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但沈某林2020年12月前仍在朝阳区,即使现在离开,司法部明确规定,由原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查处。

即使他不在,其他被投诉人也应调查处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律师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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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朗乾坤,法治之区,竟出现如此冤案,还投诉无门。

现举报朝阳司法局有涉嫌推诿、不作为、袒护被举报人等多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逐级向上举报。

举报人:陈善文

代理人:李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