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喝酒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事情。无论是亲朋好友还是同事之间都免不了喝酒。

那么,酒到底有什么的含义呢?其实,它作名词时,表示用高粱、大麦、米、葡萄或其他水果发酵制成的饮料,也指酒席;而作动词时,表示饮酒、以酒荐祖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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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解千愁,酒后无事,酒后吐真言。这样的话我们多多少少都听过。由此可见,酒在人们的印象中还是挺深刻的,给人们留下来很大的印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不时就会约着好友一起聚会,聚会能做些什么事情呢?其实大部分成年人聚会在一起不过是吃顿饭,谈谈心然后喝喝酒罢了。

当然,这些场合的适量饮酒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俗话说做什么事情都要适度,饮酒也是一样,如果喝到烂醉就容易做出不理智的事情。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两男两女相约喝酒,醉酒女孩跳河溺亡,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19年7月7日,某大学大三女生孙某(19岁)应同寝室同学王某(19岁)之邀,与王某的两位男性朋友黄某人(男,22岁,社会青年)与刘某(男,另校大四学生)一起吃饭并于饭后去酒吧饮酒。

凌晨2时4分许,有人报警称,有人跳入江中。民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搜救,并将王某、黄某、刘某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

7月11日,孙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2020年8月12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过失犯罪,也有人说不是,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孙某同寝室同学王某的行为不容忽视,王某应该承担过失的侵权责任,当然,如果说黄某负刑事责任,王某同样不能排除刑事责任。

在案子中,黄某过失责任不是指其作为酒场的组织者,对自己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的过失,而是指应该预见到跳河的是孙某,而自己不作为的作为产生的过失,即刑法上的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讲到这里,还有人想要了解一下刑法上的行为分作为和不作为。

其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如故意杀人罪、抢夺罪、盗窃罪等都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法益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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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让黄某负过失的刑事责任,应该是黄某等人应当预料到孙某会跳河,当发现有人跳河时,没有第一时间跳入河中救人,而产生的刑法上的过失责任。现在,你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