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丨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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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违规的,该如何提出异议?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什么情形下会被认定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我网购商品,快递员未经我同意就把商品放在智能快递柜里要我自取而非送上门,这种行为违法吗?

解答:《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已违反前述规定。

我一个朋友向我借钱,并表示说可以将他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作为担保。他还说,如果他借款期限届满时没有还钱,这套过户到我名下的房屋就自动归我;如果借款期限届满时还清欠款,到时候我再将房屋过户归还给他。想问,这种操作方式合法吗?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相关“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因某些原因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现在公司负有外债,但是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想问,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公司还债的话,我是否会被牵连?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公司债权人有权诉请要求您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