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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申诉案件阅卷难,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法院对待申诉案件的态度,是不希望当事人申诉,他们认为太多改变生效判决会损害司法权威。

这样的认知和态度也导致大量申诉案件的积压,很多被迫转变为信访案件。而信访老百姓喜欢走上层路线。为此各地派截访、接访人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此诞生了新的产业详见《姜杰律师:信访的食物链与产业链》。

信访很少解决具体案件问题,司法案件还是要司法解决,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规定了律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利。

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明确了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至此,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对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阅卷权是明确的,没有设置任何条件。

以下是我代理四川攀枝花市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到米易县法院阅卷,该院不给复制所谓的刑事侦察卷,向该院书面提出的《依法保障申诉阶段代理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意见》。

附:依法保障申诉阶段代理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意见

米易县人民法院:

我接受委托代理HMY申诉,2021年1月12日到你院要求复制案卷材料。到档案室,负责管理的你院工作人员拒绝复制证据材料(侦察卷),让我们在那看,说阅卷,阅卷就只能看。我说这么多卷我怎么看?看也记不下来呀。要求复制或拍照遭拒绝,理由是卷里有其他人电话号码,律师看了怕泄漏。

为此,我们第二天(2021年1月12日)约见了主管刑事的何院长,何院长从《刑事诉讼法》和我提到的司法解释,解释了为什么不给侦察卷。也提到了请示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也强调了正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才出台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保障律师在申诉阶段的阅卷权。(双方观点详见谈话记录和录像)。

在此,我补充以下意见:

2014年10月23日,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这一重大决策,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以下称简称《意见》),该《意见》为保障申诉当事人的申诉权,对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依法保障法代理申诉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在诉讼服务大厅或者信访接待场所建立律师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方便和保障。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供网上阅卷服务。”

至此,申诉案件律师的阅卷权规定是非常具体、明确的,再以任何理由找借口不给申诉代理律师复制原审卷宗、限制复制范围的行为都是与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作对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纠正!

希望你院在接此意见后尽快予以答复律师。如果得不到解决我们将向党中央、最高法院反应。并通过舆论监督反应申诉律师阅卷权问题。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姜杰律师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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