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发票开具主要分为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分包发票劳务派遣发票

劳务公司违规开具的发票操作已经屡见不鲜了

违规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达到少缴纳增值税或享受劳务派遣业务差额征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的。

利益的诱惑下,给予建筑企业只收税点卖劳务发票的行为。

2021年,税局将从这两个方面稽查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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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建筑劳务发票

1、稽查劳务公司向劳务发包方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三节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凭证。

因此,如果建筑劳务发包方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稽查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情况下的劳务发票上的开票金额与相关的付款金额凭证是否一致。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由于人工费用与工程材料款相分离支付,导致了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付给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方的劳务工程款总金额与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和专业分包方开具劳务发票的开票金额不一致。

为了规避资金流与发票流的不一致,重点稽查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

如果劳务发票备注栏上没有注明“含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元”字样,则必须稽查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是否签订“劳务公司委托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书”。

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

1、稽查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劳务公司是否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基于以上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务公司没有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业务许可证》而从事劳务派业务,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则是以种违法行为,理应没有资格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按照财税【2017】4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稽查无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对外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

(1)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3)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所以,如果没有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劳务派遣发票,则对于接受劳务派遣发票的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而言,其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有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取得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规定。

因此,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接受无劳务派遣资质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3、稽查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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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公司(用人单位)的劳动派遣者必备的两个条件。

第一,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 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因此,用工单位(建筑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2)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费用有两种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者更准确的说,就用工费用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

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约定: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条款分别约定: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手续费用、管理费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为:×××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金额为×××元。

(3)开具劳务派遣发票的合法性

开具发票必须遵循的原则:劳务派遣发票的开具必须与劳务派遣协议相匹配。与劳务派遣合同不相匹配的劳务派遣发票,要么是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发票,要么是与开票金额、开票形式与真实的交易不符合,即都是不规范的合法票据。

因此,如果劳务派遣发票的开具与劳务派遣协议不相匹配,则建筑企业收到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劳务派遣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