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65岁男子王某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矿高达两万三千八百多立方米,价值人民币六十多万元,2021年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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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男,1956年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王某某是辽宁省凌海市采区王某某采坑的实际经营者,采区主要为花岗岩矿。王某某在明知自己采坑的采矿许可证过期的情形下,为了牟求利益,仍然组织工人利用机械大锯等工具,继续在自己的采坑内进行开采作业。

王某某的采矿工人证实,王某某的采矿许可证过期后,王某某的采区并未停止开采,期间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曾来采区制止过开采行为,但几天后采区又陆续开采。

经权威测绘认定,王某某非法采矿方量高达23878.97立方米。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鉴定,凌海市采区花岗岩碎石23878.97立方米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620853.22元。

王某某经传唤到案,不仅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还主动退赔经济损失620853.22元及权威机构鉴定费931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明知自己所承包的矿区采矿许可证过期,仍擅自非法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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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王某某全部退赔了国家经济损失,并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

但是王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62085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