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对外公布一宗消费者案例,佛山一消费者在一超市购买价值54元3瓶啤酒,在开喝前发现该啤酒是过期产品。在双方协商未果后,消费者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禅城法院,索赔3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判赔1000元。

佛山一超市出售过期啤酒被告至法院

据介绍,家住佛山的梁某先后在佛山某超市购买了3瓶啤酒,在开啤酒时才发现保质期已过。为此,他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54元并对其进行赔偿,但超市只同意退款不愿赔偿。

在该案的庭审中,原告梁某向法院提供了购物小票,他表示,他于今年3月到该超市消费,先后购买了3瓶啤酒,单价为18元。上面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2月1日,保质期365天,购买日已过保质期。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梁某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购物款并对其进行赔偿。

被告超市辩称,其确认原告提交的购物小票是真实的,但认为梁某提供的过期啤酒并不是从其营业场所购买。

法院判超市赔偿消费者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梁某提供的购物小票及支付凭证可以证明其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虽抗辩称过期啤酒不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但所提交的商品进销存日报反映其销售啤酒的型号、日期、数量,均与梁某提交的购物小票载明的型号、购买日期、数量相对应。这足以证明该超市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而该行为属于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判处该超市向梁某退还3瓶过期啤酒的价款合计54元,并赔偿1000元。

生产或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消费者可索赔10倍赔偿金

该案的主审法官杨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食品已过保质期,会导致食品腐烂变质,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食品生产、销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不管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也不管经营规模体量大小,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仔细审查进货渠道、型号、批次、数量并做好记录,及时下架即将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规范生产经营。

【南方日报记者】唐梦

【通讯员】罗倩琳

【作者】 唐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