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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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被征收人不但又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也可以选择既要钱又要房。如果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法,在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价值与产权调换的房屋不同时,应补偿其差价。不论是选择单一的补偿方式,还是选择并用的补偿方式,只要是同意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也不会额外增加补偿费用,只要不违背公平补偿原则,房屋征收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

因此,在实践中,有些年纪大的被征收人独自居住,补偿一套大面积的房屋没有多大作用,此时就会想要一套小房子和一部分货币补偿,这种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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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很难正好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不相同,需要进行价格结算。调换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的部分加以补偿。说到底,房屋征收是用钱补偿,还是用房置换,其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上,您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