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史西宁律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程序,总结为二十三个基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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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政府负责征收

第二步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三步 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人代会期间)

第四步 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五步 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步 政府公布方案征求意见(30日)

第七步 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一般为7天)

第八步 是听证会(至少8天)因旧城区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

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形。听证会程序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步 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步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步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全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步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步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诉权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6个月,)

第十四步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第十五步 调查结果公布(一般为7天)

第十六步 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步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十八步 提供周转房、安置房

第十九步 对房屋进行认定

第二十步 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一步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专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第二十二步 补偿决定书送达

第二十三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