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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参加辩护的天津滨海新区李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2020年12月18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首例黑社会案件同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适用法律错误”四个重审理由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普通刑事案件中也并不多见。这充分显示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承办法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承办检察官依法办案,涉黑、涉恶案件更是毫不含糊,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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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因法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我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开庭审理申请书》,同时,针对案件中存在的一些显而易见程序问题,无效证据,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意见。如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详见《》),针对案件被害人伪造病历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详见《》),这些意见得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办案法官、检察官采信。

姜杰律师对本案及类似民间职业借贷公司涉黑、涉恶案件的法律意见:

“小贷公司”标准称谓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它是经过工商注册,并经省一级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审批,从事小额贷款的公司。

而民间的“小贷公司”大部分没有经过省一级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很多是自认为是合法经营的,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给这类公司或合伙经营者提供了机遇,得以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认为公司有组织地实施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有大量的司法案例。

但2019年最高法院出台了新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专业从事民间借贷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这一司法解释从2019年10月21日起实施。这也恰恰说明在此前公司专业从事民间借贷本身并不触犯刑法。

民间小贷公司的借贷有些在民间借贷许可的利率范围内,也有些高出法定利率的。大部分借款合同都能顺利履行,只有小部分债务人不能偿还,于是产生里一些催讨行为,他们尽可能规避违法行为,绝少靠打打杀杀等暴力行为催讨。尽管如此,也可能给债务人造成一定的骚扰。姜杰律师认为这样的一个经济组织,可能在个别情况下触犯法律、甚至触犯刑法个别罪名,但给他们定黑社会、恶势力还是明显拔高。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可一刀切,一概以黑恶势力论处。

姜杰律师2020年12月2日所发微头条

具体到我辩护的这个案件,他们在天津滨海新区算是比较有口碑的借贷公司,大部分借款、还款都是正常的。但有些信誉不好的债务人,无力偿还仍大量借款,有些人甚至用借到的钱赌彩票。

民间大额借贷大部分以房屋作担保,这些人由于信誉不好,又经常借款或借款数额较大,只有以房屋作担保,签订抵押协议借款。在多次借款后签订授权转让房屋的协议,或直接把房屋过户给债权人抵债,才能再借到款。

这些债务人因无力偿还,最终失去房屋,而又不愿意搬走。债权人采取了一些骚扰方式来促使债务人搬离。

还有一些情况是债务人借了小额贷款,因无力偿还到处躲避,债权人为了寻找债务人,促使债务人还款,采取了尾随、跟踪,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讨债。

我注意到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协议大部分都通过公证,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都是在自愿基础上完成的。因此,并不存在以犯罪手段获取财物的事实。

虽然债权人为促使债务人搬离债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已过户)的房屋,采取入户骚扰方式,催款采取尾随跟踪,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当,甚至触犯法律。但这尚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被指控为黑社会犯罪的案件,或双方在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并依法院调解书履行了,或在纠纷发生时警察在场,警察也没有认为李辉拿着房产证钻地板、卸窗子这些行为触犯法律,只是提示双方不要发生肢体冲突。

李辉他们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的行为,充其量是民法上的乘人之危或显示公平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姜杰律师认为,高利贷的砍头息、高出法定利率都是不合法的,高利贷是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但这只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大部分民间借贷公司放高利贷的行为还都属于民事性质,以民法调整为宜。如果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触犯什么法律就按什么法律处罚,构成什么犯罪就按什么罪处罚,罚当其罪。放高利贷行为、催讨行为如果不是以暴力、威胁,强迫交易为主,就不能以黑社会、恶势力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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