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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人数合计分别为 593 人、 163 人和 214 人。

作者 |罗赟

新税网获悉,3月11日,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15次审议会议召开,审议结果显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精工”)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开资料显示,中捷精工成立于1998年8月11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精密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减震零部件产品,用于消除来自汽车动力总成、路面及空气的振动和噪声,提升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平顺性及舒适性。

财务报告显示,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中捷精工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41亿元、5.49亿元、5.61亿元、2.2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依次为0.41亿元、0.56亿元、0.57亿元、0.22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捷精工员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以及劳务用工情况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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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未缴社保情形得到规范

数据显示,中捷精工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人数合计分别为 593 人、 163 人和 214 人。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报告期各期末,中捷精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与员工总数存在差距,该公司解释主要原因为:退休返聘员工属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新入职员工尚未开始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部分员工社保和公积金在其他公司缴纳等。

具体原因及其对应人数在各期末员工总数中的占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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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新入职员工应当办理缴纳社保手续,退休返聘人员则相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根据规定,已办理退休人员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之后已退休人员再在单位继续上班的,属于退休返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和管理,报告期初存在的应缴未缴情形已得到规范。”中捷精工表示。

劳务外包占比曾超15%

中捷精工存在劳务外包的情形,2017年至2019年,该公司劳务外包人数分别为 34、167和114 人,占员工人数比例分别为3.05%、15.13%和 11.47%。

报告期内,中捷精工及其子公司采购的劳务外包的人数、金额、占比如下:

事实上,劳务外包区别于劳务派遣。

根据法律法规,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者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者职能工作内容,因此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

劳务派遣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两者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用工风险和承担主体、对人员的管理责任、决定员工薪酬的主体方面不同。

针对劳务外包,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首发业务问答54条指出了企业劳务外包情形,中介机构需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内容?

(1)该等劳务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性等情况,比如是否为独立经营的实体,是否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业务实施及人员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与其发生业务交易的背景及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2)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中介机构对于该类情形应当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按关联方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特别考虑其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影响;

(3)劳务公司的构成及变动情况,劳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劳务数量及费用变动是否与发行人经营业绩相匹配,劳务费用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跨期核算情形。

中介机构应当就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发表明确意见。

而针对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所占用工总量的比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是本规定中最为社会关注、最受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期待、也是劳务派遣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条款。

此外,针对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鉴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真派遣假外包的司法认定。

意见稿第118条规定,用人单位将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其他用人单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

(一)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发包方决定或控制;

(二)生产工具、原材料由发包方提供;

(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范围与承包的业务没有关系;

(四)其他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的情形。

报告期内,中捷精工及其子公司向劳务外包公司采购的服务主要包括为冲压、电泳、硫化、注塑、后道工序提供辅助性劳动工作,劳务外包人员的工作内容操作简单重复、技术含量低,系从事一般性生产作业活动。

结果显示,虽然中捷精工劳务外包占比较高,最终审核通过,成功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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