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晚上
宜宾法官讲坛又双叒叕开讲了
宜宾中院“法官夜校”开课以来
每周二、周四晚上7点—9点准时与大家见面
那这次《民法典(第四期)》课堂
又讲了什么呢?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本次课堂我们请到了宜宾中院员额法官陈曦为我们讲解《民事代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宜宾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敏及相关院领导、民商事审判法官、县(区)法院部分法官参加讲座。
在学习之前
我们一起来读一下这段
法学生的“绕口令”
(与民法典相关法条无关)
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
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而不归属原代理人
也不是先归属于原代理人
再转移于被代理人
10秒(黄金)、15秒(白银)
20秒(青铜)、30秒(黑铁)
你是属于哪个段位呢?
(请在文末留言)
读完这段“绕口令”
表示信息量很大!
本期课题:以民法典总则编为视角,解读民事代理制度的运行机制
主讲人:宜宾中院员额法官陈曦
期间,杨敏院长就相关实际案例与大家作分享交流
本期看点
1、代理制度的意义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补足本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的欠缺(法定代理)或得到专业、时间、效率等自治方面的助力(委托代理)。
2、什么是代理?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是代理人,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民法典总则编中161条,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3)代理人必须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4)代理人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应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
4、无权代理中“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应如何理解?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并不是指在这一情形下代理行为无效,仅是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即使未被追认,该行为也不是归于无效,而仅是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同样可以在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有关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该代理人承担。
5、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
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表见代理的情形。这时应允许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在相对人选择主张无权代理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无权主张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主张表见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而行使撤销权的,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
根据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二驻点指导组对宜宾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驻点指导。
指导组进驻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831-8086699、0831-8086698;专门邮政信箱:四川省宜宾市A010号邮政信箱,邮编:644002。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00—20:00。
指导组主要受理反映宜宾市及所辖县(区)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驻宜监狱政法干警问题的来信来电。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第十二驻点指导组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