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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上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口市琼山区石塔村石塔西路一横巷商铺、琼山区迈瀛路一仓库查获一批含有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塑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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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石塔村石塔西路一横巷商铺现场看到,执法人员现场查扣材质为PE材质的“加厚纸杯”“12盎司”“PP—120盖”一批。其中,“PP—120盖”材质为聚丙烯(PP)材质,其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4日。

该商铺负责人何老板称,该批违反“禁塑令”的餐具为2020年12月以前进购。但面对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4日的“PP—120盖”,何老板才回应称,部分产品是从网上购买,每箱约二三十元,进购以后按照每箱加价二三元的价格对外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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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及相关证据,对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查扣。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不生产、不销售、不流通、不使用

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自觉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这有一个“禁塑”宣传短片

《海南禁塑,没你不行》

带你更加清晰了解

海南“禁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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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查获一批违反“禁塑令”的一次性塑餐饮具

如果违规了

可是要被处罚的哦

违反规定要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