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丁某和耿某离婚了,但过程并不和平。离婚后,丁某仍心怀不满,时常发短信给耿某和她的亲戚,字里行间带有强烈侮辱、污蔑的意味。两人后来为这事闹上法院,法院判丁某赔偿给前妻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 年 3 月 11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耿某不堪前夫丁某烦扰,起诉至法院。庭审中,丁某一改往日的恶毒,接连向耿某赔礼道歉。念及往日情分,耿某撤回起诉。没想到,丁某不知悔改,后来越发变本加厉,仍多次向耿某和她的亲戚发送侮辱性内容短信。2020 年,耿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丁某是否侵犯了耿某的名誉权?法院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对这种社会评价的贬损才导致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丁某是在与耿某及其亲属的私人聊天中进行辱骂,并未将辱骂的文字内容向不特定人发布,故而不能认定造成耿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即对于丁某的辱骂造成耿某名誉受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丁某是否侵害了耿某的人格尊严?法院认为,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作为人应当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本案中,丁某与耿某离婚后,多次进行辱骂,耿某曾因此起诉,丁某也在诉讼过程中道歉。但之后,丁某并未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仍多次发送短信并使用诸如 " 畜牲 "" 蠢货 "" 狗屁东西 " 等极具侮辱性的词语,构成对耿某人格尊严的侵犯,对此丁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耿某并没有对她精神受损的事实举证证明,但综合考虑丁某侮辱耿某的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及约束丁某今后的言行等情况,法院酌定丁某向耿某赔偿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一般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承办法官表示,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维护人格尊严是包括我国宪法、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全面保护人格权,就是保护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种尊严,并不局限于自然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通过私聊等方式一对一地辱骂,也会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有人可能认为,向他人发送粗言粗语和骂人的话属于情绪宣泄,不过,情绪宣泄绝对不是可以侮辱他人人格尊严的理由。(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