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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统一“醉驾入刑”标准 扩大从宽处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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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李茂佳

“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在今天是不是恰当?”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知名律师韩德云对“醉驾入刑”现行的处罚状况提出异议。他为此提交了《关于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范围的建议》。

今年全国两会,韩德云代表提交了《关于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范围的建议》。

全国统一执行标准

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即属于醉酒驾车。10年前,“醉驾入刑”开始在全国各地实施。这些年来,包括不少名人也因为醉驾遭受到刑事处罚。

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即属于醉酒驾车。

据韩德云代表介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尤其是没有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驾被认定为犯罪,源于十年前“醉驾入刑”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

但是在“醉驾入刑”的实际操作中,韩德云发现,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尤其对于醉驾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不予定罪处罚、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更是差别很大。

他举例说,在浙江,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在湖南,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在天津,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

“各地使用标准不一,会导致严重执法不公,乃至浪费大量司法资源。”韩德云代表认为,应该从国家层面统一“醉驾入刑”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

他建议,全国可以统一明确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提高“醉驾入刑”标准

以行政处罚为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从2019年起,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这当中,与激增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有很大关系。

“‘醉驾入刑’后,一方面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遏制,另一方面也带来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并由此产生社会负面效果。”韩德云代表认为,后一方面的负面效应其实已经显现。

韩德云在自己司法实践中了解到,醉驾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后,一人犯罪,全家受到“株连”,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者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例如: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面临终身禁驾危险。此外,行为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也备受影响。

韩德云代表认为,行为人感觉自身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又将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经过思考,韩德云代表表示,“醉驾入刑”出现,有其特殊历史背景,是为了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犯罪的一种做法,但现在看来,已“严重有悖社会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他建议,在提高“醉驾入刑”标准的基础上,扩大以行政处罚手段处理醉驾行为的范围,尤其是对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理应适用行政处罚。

“通过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范围,我相信醉驾在刑事案件中的数量会有所改善。”韩德云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