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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买受人收房的,买房人必须先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面积差价款、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证代办费等费用后,方可进入房屋验房。买房人拒绝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拒绝缴纳上述费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买房人验房,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房屋也是一种商品,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要遵守最进本的交易规则,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时候,买房人是有权验收房屋是否合格的。何况房屋涉及到人的生存,房屋质量如何更应得到关注。

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只有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才能交付给买房人使用。这就赋予了买房人先行验房的权利。而实践中,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会通过合同条款的方式要求购房人先行签署协议缴纳费用后才能验房,这实际上严重侵害了买房人的合法权利。

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建委曾经发布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任意扩大了自己的权限,对买房人来说不公平、不合理,这也是霸王条款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