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男,1964年生,汉族,现居住在河北沧州市,于2020年10月21日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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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8点左右,石某和朋友到沧州"粥宫壹号"吃饭,因为石某是粥铺的老板娘卢某某父亲的朋友,卢某某便陪同石某二人吃饭。

等到晚上10点左右,石某的朋友先行离开后,石某开始多次劝卢某某喝酒,并在卢某某有些喝醉后,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试探挑逗,期间还多次摸卢某某的脸、腿、胸部等的部位,这些行为都对卢某某本能地推开了。

待到凌晨1点左右,卢某某去卫生间方便,石某也跟随她一同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里,石某又多次对卢某某上下其手,直到凌晨1点50分左右,石某才离开。

事后卢某某报警,石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被捕后,石某对 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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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石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卢某某醉酒之际,对其实施猥亵,石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猥亵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或自杀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