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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近年来,南通两级法院在秉持平等保护理念的前提下,更加依法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机制,构建专业化审判队伍和辅助团队,引导社会力量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南通中院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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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入选的典型案例吧

高某诉刘某变更抚养权案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要配合不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

【基本案情】高某(女)和刘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刘某某随刘某生活,抚养费由刘某自理。离婚后第一年内,高某享有每月探视儿子刘某某两次的权利,每次探视时间1至2天。离婚一年后,高某享有每月探视儿子刘某某一次的权利。但协议达成后,刘某没有配合高某的探视行为,给高某的探视权利造成影响。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刘某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启东法院认为,刘某某一直跟随父亲刘某和爷爷奶奶居住在苏州市生活,刘某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也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高某起诉的真实要求是希望通过法院明确具体的探视时间,保障其作为孩子母亲的探视权。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高某有权探视孩子刘某某,刘某予以配合;探视时间自2021年2月起每月探视一次,每次一天。

【典型意义】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要适当保障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在将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对方探望权的合理实现,将家庭不完整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本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探视权的实现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需要子女父母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