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司机冲断小学生队伍过斑马线”的视频在网络引起热议。

视频中显示,一群小学生在正在老师带领下排队走斑马线过马路,此时一辆小轿车未礼让,并且试图强行冲过斑马线,险些酿成事故。

老师阻拦未果,司机随后竟然还下车,对老师进行了言语谩骂。

番禺警方调查后,对司机韩某开出“罚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200元,扣3分;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寻衅滋事为由对其行政拘留5日。

此视频之所以引起巨大关注和热议,原因不仅仅在于司机未礼让的冲撞行为,更加在于其后来的下车谩骂行为,以及在交警队被训诫时,竟然翘着二郎腿,表示“责任主要在我”(难道学生是次责?),这种认错悔过的态度,让网友纷纷表示:5天行拘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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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中,警方的处置依据是什么?

罚款200加扣三分,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应减速礼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而行政拘留5天,则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总的来说,此种处罚方式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行政拘留并不是因为未礼让的冲撞行为,而是因为涉事司机下车后的谩骂行为,对于这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社会影响恶劣但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基本都是以“寻衅滋事”作为托底条款来处置。

不过本案中,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5日,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来看,显然是最轻的处罚。

个人认为这个处罚结果,对此涉事司机来说一点都不冤枉,反而有点过轻了。

涉事司机构成刑事犯罪吗?

从刑事角度来看,有网友提到了这几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首先,危险驾驶罪,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有限,本案情节无法适用: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罪强调的是行为人出于故意,采用危险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现实紧迫性的危害。本案中,该名司机的行为是否涉嫌此罪,争议点主要在:

(1)一个是其主观心态是不是构成故意;

  • 有人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该司机并无主观注意冲撞人群,并且他也刹车减速了;
  • 也有人认为该司机主观上的故意是成立的,虽然他带了一脚刹车,但是随后加速冲过去,外加下车骂人,都表明该司机已经在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闯人行道的危害,但仍决定硬闯,明显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2)另一点是司机此举的危害程度是否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有人认为此种行为的核心,不在于寻衅滋事,而是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潜在风险,虽然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但是行为却已经完成,且影响后果都极为恶劣,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

也有人认为该司机行为尚达不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列举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几类危害行为的危害程度,因此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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