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一场意外事故,导致家中6岁孩子死亡,使得全家沉浸在悲痛之中,事故发生的始末给全天下有孩子的家庭敲响警钟。

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某某某村,一名年仅不满6周岁的男孩大宝(化名)在家院门口玩耍时失踪,后经过寻找在家附近水坑边找到了孩子,孩子身边草丛有一根低压电线,由于触电导致孩子最终不幸死亡。2021年3月从法院获悉,孩子的家长从当地电力有限公司和村委会获赔总计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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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的父母都是90后,他们痛苦地回忆说,儿子大宝当时还不满6周岁,当天上午10点半左右,大宝妈妈带着大宝在家门口玩时,转眼之间就不见了孩子身影,大宝妈妈左右寻找不见孩子,急忙喊家里人一同寻找,找了几分钟仍然不见孩子,家里人就打电话给村委会会计,让他用村委会的大喇叭广播找人。

刚广播时,村民安某某发现了趴在水坑岸边草丛里的大宝,其身旁草里有一根低压电线,脚腕前后有明显的烧灼痕迹。安某某用干农活的工具将低压电线挑开,村民于某某也到了现场,二人对大宝进行简单的抢救时,大宝家长来到事发现场,使劲呼喊孩子,但大宝没有任何声息,于是大宝爸爸立即开车将大宝送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丰登坞分院抢救,同时拨打120求救。

来到丰登坞分院,医生立即以各种方式抢救大宝,抢救一个小时左右,医生告诉大宝父母抢救无效,大宝因电击伤后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分公司辩称,第一,大宝触电的低压电线产权人是某某某村委会。

第二,供电公司对某某某村委会所有的电力设施和设备无监管义务,对大宝的死亡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大宝父母作为大宝的监护人,明知有低压电线被风刮落到水坑边,带孩子在周边玩耍时,应尽到更加审慎和注意的义务。

第四,供电公司安装了漏电保护装置,根据供电公司跟村委会的合同约定,供电公司没有义务在某某某村委会设施处安装末级保护器,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某某某村委会作为用电人,应该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五,丰润区供电公司在某某某村中和变压器负荷侧上安装了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器,按照规程规定供电公司对总保护器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了测试。

综上,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无论事发的低压电线线路的产权人为哪一方,首先要弄清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是,低压线路被风刮断后,由供电公司采购和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没有发挥正常的掉闸断电的保护功能,从而导致被刮断的低压电线没有被及时发现,才发生了大宝被电致死的意外事故。

第二,供电公司安装漏电保护器之后,没有进行过检验和鉴定,所以村委会也不知道当时电力公司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是否能够正常工作,而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才进行了检查,是其单方所出具的数据,而国家相关的安监部门并没有对漏电保护器进行过相关的检验和鉴定。

第三,根据供电公司所说,可以得知供电公司在变压器下面安装了漏电保护器,该保护应当为一级保护,即使村委会在归属于村委会产权的用电设施上没有安装所谓的末级漏电保护器,当所涉的低压线路被风刮断后一端掉落在养鱼池的水面中,供电公司所安装的漏电保护装置也应当作出一级保护,断电保护,而供电公司所安装的漏电保护措施没有发挥正常断电的保护功能,所以事故应当由供电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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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说法核实了解到,供电公司和村委会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事发地点为某某某村A变水2号箱,低压线产权属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某某某村委会未按规定安装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

爱心说法分析,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事故为220/380伏低压触电事故,应遵循产权归属原则和过错原则。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起事故中,大宝的死亡原因是触电身亡,首先孩子家长作为成年人以及大宝的监护人,在恶劣天气后水坑附近看管子女时,未提高安全意识,未尽到安全和审慎义务,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

其次,某某某村委会作为电线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某某某村委会存在的过错,其一,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发生人身间接接触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某某某村委会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器,是造成大宝触电身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在夏季恶劣天气发生后,某某某村委会应对村内低压电线等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某某某村委会在低压电线被风刮落后未进行安全检查。

再次,电力公司作为电力企业享受供电线路营运利益,对其负责供电的装置,未尽监督、检验、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电力公司对某某某村委会未安装末级保护器以及低压电线被风刮落后,未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量各方侵权人及大宝家长自身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大宝父母对大宝触电死亡的损害结果以承担次要责任为宜,责任比例为10%;某某某村委会以承担主要责任为宜,责任比例为60%;电力公司以承担次要责任为宜,责任比例为30%。

虽然某某某村委会、电力公司对大宝的死亡结果均存在各自相应的过错,但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次,某某某村委会、电力公司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某某某村委会、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一审判决,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赔偿大宝父母237475.99元,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供电分公司赔偿大宝父母118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