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伟(化名,女生)和梦梦(化名,女生)于2016年10月相识继而发展为同性情侣关系,二人于2017年至2020年间一起同居生活。后因双方父母干涉,小伟与梦梦无奈分了手。分手后,小伟一纸诉状将梦梦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梦梦偿还恋爱期间支付给梦梦的85000元钱及利息。小伟称梦梦以朋友名义多次向其借款,小伟遂以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形式共向梦梦支付了120000元钱,期间梦梦返还了35000元钱,剩余微信转账55000元、微信红包7500元、支付宝转账12000元钱未还。另外,还有二人共同合租房屋,2017年至2020年期间产生租金共计16000元,原告小伟替被告梦梦垫付在此期间的租房费用折半计8500元;2019年4月26日,原告为被告垫付演出票费用2000元,共计85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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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梦接到起诉状、传票后,称因涉及同性恋情关系要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并称小伟说的不属实,二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同意小伟的诉讼请求。梦梦辩称小伟规避了她们是同性恋爱情侣关系并同居三年共同生活的事实 ,小伟提供的转账记录都是二人三年同居期间共同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其中的转账“521”表示“我爱你”,“3344”表示“生生世世”,“1314”表示“一生一世”,备注有“买买买”、“老婆我爱你”、“买衣服”“我错了”“买好吃的看电影”等等都是小伟赠与的,不应认定为借款。并且梦梦举证证明2016年12月7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其本人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钱(其中微信转账72000元、支付宝转账33000元),还为原告在淘宝网上购物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怀德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系特殊的同性情侣关系,双方在2017年至2020年间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多次向被告支付人民币合计12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数额),其中28000元(包括特定含义的521“我爱你”,1314“一生一世”,3344“生生世世”及微信红包)系带有特定含义情侣间的赠与,其余92000元款项亦系多次转款,上述转款标注了“买买买”、“老婆我爱你”、“买衣服”“我错了”“买好吃的看电影”等备注,均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支付相互赠与,包括日常开销以及去北京旅游、一起外出吃饭等用。同样,被告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分多次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合计110000元,亦包括特定含义的521“我爱你”及999“久久久”的情侣间的赠与,其余亦均为共同生活期间花销所用。上述款项以及原告主张的共同租房费8500元、购买共同观看演出会票的花销2000元,以及被告为原告在淘宝网上购物的花销5000元,无论双方间支付钱款数额上是否有差价,均系情侣间共同生活期间自愿相互支付相互赠与并为共同消费所用,双方间不成立借贷合意,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案涉款项成立借贷合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伟的诉讼请求。来源:公主岭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