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板斧”严打非法营运,大小“黑车”无处遁形!

不一样的春运,

我们一样的坚守!

面对春运期间

一些不法分子心存侥幸、

肆意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现象,

我市交通、公安部门强化路警联动,

异地、错峰、区域联动执法

“三板斧”齐出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不留死角、不分昼夜、不容漏网,

春运至今,

全市共查处客运非法营运案件3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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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地执法

从城到乡打击非法营运不留死角

这几天,在怀集县及封开县从事非法营运的司机“懵圈”了,前来检查的执法人员都是生面孔、执法车辆号码也非常陌生,他们以往用来对付执法部门的盯梢、通风报信等手段通通失灵了。原来他们遇到的是我市公安、交通部门派出的异地交叉联合执法队伍。而本次异地执法的对象,正是这些进行非法营运且试图通过盯梢等反侦察手段逃避执法制裁的违法人员。

3月3日,一台车牌号为粤H50X**涉嫌非法营运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二广高速公路行驶,眼瞧着前方的怀集南收费站越来越近,这位司机自以为其侥幸地躲避了执法人员的检查。不曾想到我市异地交叉联合执法队早已收到线报,并立即展开执法行动。当该辆涉嫌非法营运客车驶近收费站时,就被现场执法人员拦截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共有5名乘客,分别在怀集县梁村镇、怀集县粤运汽车站周边及怀集县汶朗镇路段上车,支付车费后乘车欲前往佛山市。然而,该车司机却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证件,涉嫌非法营运,目前该案已移交怀集县交通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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翌日,市异地交叉联合执法队再次出击,在S266线封开县长安镇莫罗路段对粤E0***A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车司机陈某某驾驶粤E0***A小型普通客车搭乘7名乘客,从佛山市张槎往封开县长安镇方向行驶,并与7名乘客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收取乘车费用,司机陈某某同样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等相关营运证件,涉嫌非法营运,目前该案已移交封开县交通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

错峰执法

实现打击非法营运执法全时段覆盖

以为夜晚进行非法载客便能躲避查处?那就大错特错了!司机秦某万万没想到,3月4日晚,他驾驶桂C82**5大型客车悄悄地进行着非法载客,当途经二广高速公路广宁服务区时,被夜间错峰执法的广宁县交通执法人员抓个正着。

经查,该客车从桂林运载51名乘客分别到东莞、深圳,广州、佛山等地,已收取数额不等的车费,司机秦某现场提供了车辆道路运输证,但经运政系统查询该车为停运状态,目前,执法人员正对该车停运期间涉嫌非法营运作进一步核实处理。

3

区域联动执法

让逃避执法处罚者无处可逃

你试想过客车司机竟中途甩客逃跑吗?近日,广宁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二广高速广宁服务区对过往的客运班车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陈某驾驶粤BW***7大型客车搭载55名乘客从贵阳开往广州、深圳、东莞、珠海等地,每名旅客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车费,通过运政系统查询,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处于注销状态。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司机陈某自知其从事非法营运害怕被查处,企图逃跑,在服务区停靠时,服务区工作人员为疏通现场车辆,遂指挥陈某移车至安全区域,此时,陈某利用挪车让道之机,突然加速驶离,不顾车上有47名乘客,疯狂逃窜,就这样抛弃了8名刚从车上下来的乘客和同车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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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广宁县交通运输局迅速安排转运被甩乘客并将情况上报至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尾随逃逸车辆并不断联络沿线交警及交通执法部门协助截查。当该客车到达东莞汽车东站时,司机陈某竟再次甩客逃逸,在东莞市交通执法部门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47名乘客进行了转运,并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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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将接报情况迅速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并派出执法人员联同广宁县交通运输局组成专案组负责此案查处工作。在省交通运输厅的指导、协调下,东莞、深圳多地交通执法部门协调联动,执法人员最终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路段抓获涉嫌非法营运的司机陈某并依法暂扣粤BW***7大型客车,涉事司机、车主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陈某等人使用已注销营运证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且罔顾乘客安全、甩客逃避执法检查,情节极其严重,影响相当恶劣,我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将涉案当事人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经定案定罪,他们所面临的不单是行政处罚,还将受到刑事制裁。

打击非法营运,

我们在行动!

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从事非法营运

后果很严重,

更甚者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两法衔接”机制

“两法衔接”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两法衔接”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机制。

非法营运

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俗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君提醒

在执法方式日趋科技化、“两法衔接”及跨区域协作机制日趋完善的今天,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并试图通过盯梢、通风报信、逃逸等手段逃避执法制裁都是徒劳的,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切莫以身试法!

▍ 来源:肇庆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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