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其头部几处受伤。1月4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发生呕吐,胡惠娟将其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被告人胡惠娟辩称,自己因为管教孩子学习打了孩子,但没殴打孩子头部。自己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与被害人郭某丙系亲生母子关系。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辅导郭某丙学习,因郭某丙学习不用心而遭到其殴打。1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发生呕吐,病情严重,便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呕吐,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观点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惠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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