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检察网3月1日发布一起涉嫌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被告人薛某甲和靳某某在微信上因为言语不和发生吵骂,并相约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镇**加油站打架。两人相继纠集多人前往加油站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

新乡小年轻一加油站打架被逮了

经依法审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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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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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甲和靳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上因为言语不和发生吵骂,并相约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镇**加油站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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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被告人薛某甲纠集薛某乙(另案处理)、薛某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达加油站,靳某某纠集何某某(另案处理)、贾某某(14岁)等人前往加油站,何某某、贾某某又相继纠集十余人到达加油站,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造成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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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被他人打伤面部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薛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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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200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原阳县**乡**村**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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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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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薛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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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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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证人靳某某、韩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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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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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新乡豫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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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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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薛某甲组织多人聚众斗殴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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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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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甲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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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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