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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办案人员到文地镇开展

公益诉讼调查取证工作

发现文地镇某砖厂建成烘干窑、制砖车间、设备等生产设施,日产标砖约8万块,但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且未经验收便投入生产,产生的废气未脱硫除尘直接对外排放,影响周边环境,群众反映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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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了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及时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该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该砖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整改,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目前,该砖厂在整改中。

检察官普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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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及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