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讯 约定借款利率,又嫌利息太高拒绝付息?2020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两则判决书中显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集团)便是从两处借得共1.7亿元后,却以“利息过高”为由拒绝还款、付息,但最后其也因“失信”收到巨额账单。

案号为(2019)鲁01民初2270号的判决书中显示,2019年3月21日,济南经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经发)与力诺集团签署《借款协议书》,济南经发作为出借人向力诺集团提供9000万元借款。

按照双方的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每日利率为10%/365,违约金为每天未偿还金额万分之五;且该笔借贷由商河国投公司出具《担保函》,按照担保函,商河国投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诺承担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

但就在该笔借款到期后,力诺集团“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截至2019年6月30日,造成期内付利息152.6万元,逾期利息96.44万元(按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1350136.99元(按年利率14%计算)。

同样的事情亦发生在力诺集团与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产发)间的借贷中。据与上述判决书同日公布的(2019)鲁01民初2269号判决书显示,2019年5月22日,济南产发与力诺集团签订了一份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利息按天计算,每日利率为15%/365,每逾期一天,支付未偿还金额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该笔借款到期后,力诺集团仍未还款;直到2019年9月3日,才偿还8000万元本金,却以“逾期利率、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整。据悉,该案共产生付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共计3386301元,违约金1834520元。

面对力诺集团的主张,两则判决书中表示一致:《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据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力诺集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济南经发9000万元本金及152.6万元期内利息,96.44万元逾期利息,以及1350136.99元违约金;2019年12月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力诺集团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济南产发3386301元借款利息,及1834520元违约金。(记者 侯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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