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徐某12岁时,在表哥的婚礼上对表嫂一见钟情,表嫂的美貌在他心中深深的烙下了印,从此成了他心中的女神。十年当中,他从未忘记过表嫂。长大后他db了,听说表嫂和表哥的婚姻并不幸福,于是他觉得有了可乘之机,离开单位回到老家,找个理由住在表哥家中赖着不走。
因为表哥和表嫂关系不好,表嫂有困难时徐某总是认真帮忙,这让表哥心生怀疑,但并没有证据,有一次表哥和表嫂外出旅游时,徐某发微信嫂子一直不回复,但表哥此时逼问妻子,妻子被迫承认与徐某有私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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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人赶紧坐在一起调解达成的共识,让徐某赶紧退出表哥家庭和表哥的婚姻生活,嫂子在场非常爽快的答应了,并且面无表情,这让徐某觉得嫂子似乎内心里并没有他,在调解完后回家过程嫂子骑车在前面,徐某开车在后面,在经过大桥时,将嫂子撞倒并抱起后一同跳下了河,准备同归于尽,徐某最终被救活,嫂子不幸身亡。
首先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徐某的行为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管以什么理由,什么动机,都不可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徐某因感觉嫂子心中并没有他,果断而没有感情的同意与他终止关系,于是觉得内心深深的受到了伤害,对嫂子起了杀意,想一同殉情。

嫂子之所以毅然决然地选择中断关系,因为嫂子有两个孩子,她当然有更多的责任,与徐某比起来,她的年龄更大,心理更成熟,肩上的担子更加重。
虽然他打算与嫂子一起殉情,显然嫂子是被迫的,所谓殉情应该是双方都自愿,他的行为构成谋杀,既然已经被救,他将面临法律的追究,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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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即《侵权责任法》关于侵害生命权的相关规定,他的行为侵害了嫂子的生命权,嫂子的家人有权利要求他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赡养人生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
与其说他对嫂子有爱有感情,倒不是说他过于极端,包括从因感情被中断而采取的各种方式来看,这个男人心理并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