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据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李光立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济宁一原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巨额公共财物,被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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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一原村党支部书记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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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一原村党支部书记因贪污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光立,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金乡县肖云镇晁庄村原党支部书记,住金乡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6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1)

鲁0828刑初16号(节选)

山东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二部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光立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光立及其指定辩护人王亚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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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控李光立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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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 李光立在担任肖云镇晁庄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肖云镇政府从事晁庄村2018年度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面积统计、核实、上报、收缴保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 以孙某2等人的名义在晁庄村虚假投保大蒜目标价格保险96亩,骗取理赔款847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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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李光立利用肖云镇孙油坊村委会主任孙某甲在协助肖云镇政府从事孙油坊村2018年度大蒜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面积统计、核实、上报、收缴保费等工作的职务便利, 以李某蕾等人的名义在孙油坊村虚假投保大蒜目标价格保险40.1亩,骗取理赔款35384.24元。

案发前,被告人李光立已全部上缴非法所得120094.6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信息、证人李某蕾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光立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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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立承认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光立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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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证据证明李光立犯罪属实

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光立犯贪污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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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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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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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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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如实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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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后如实供犯案发前已上交全部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光立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光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金乡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李光立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客户回单、户籍信息、个人证明、干部任免登记表、中共金乡县肖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金乡县肖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2018年大蒜、蒜薹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蒜农投保面积登记表及清单、肖云镇晁庄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册、孙某信土地经营权证及证明、金乡县肖云镇财经服务中心记账凭证、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肖云镇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李光立、李某1、孟某、马某、冯某、李某4、王某、李某8、李某蕾、孙某2、杨某2、刘某、赵某会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董某、李光立、孙某2、马某、杨某2的个人活期存款现金支取凭证及活期查询,证人李某1、孙某甲、李某2、李某3、李某4、冯某、王某、孙某2、李某5、董某、杨某1、刘某、李某6、孙某信、李某7的证言,被告人李光立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李光立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1)

鲁0828刑初16号(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光立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光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金乡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光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万元,不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金乡县监察委的被告人李光立违法所得120094.6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葛传伟

审判员郑红梅

人民陪审员宋庆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徐向

书记员刘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