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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据北京青年报近日消息,杭州林女士(化名)在刷剧时发现电视剧的取景地竟是自己位于宁波、一直空置的别墅,女主竟睡在自家床上……随后,她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

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驳回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的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林女士定居杭州,2014年11月,她以近3000万元购入一套建筑面积820平方米的别墅。房子原为样板房,精装交付。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林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

2017年底2018年初,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经开发商同意进别墅拍摄;2018年1月,电视剧《大约是爱》剧组交给物业6万元使用费后进别墅拍摄;2019年9月,林女士在电视剧上看到剧中女主住进了自己家别墅。据清点,该剧涉及其别墅的镜头有60余处,林女士回家查看后发现屋内设施多处损坏。

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我和我的儿女们》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播放平台。去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林女士得知另一部连续剧《大约是爱》也在她家别墅拍摄。2020年12月,该案在追加被告强盛(上海)多媒体有限公司、浙江超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剧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后再次开庭。

而对于此次一审判决的结果,原告代理律师王勤保称,“肯定要上诉的,这个案子是全国第一例电视剧涉嫌侵权(私人空间),我们要把它打成典型。

“他(被告)这个逻辑是什么,你以前是小偷就永远是小偷。我以前是样板房不代表现在也是样板房啊。”王勤保认为,虽然侵权主体包括开门的物业,但是实际使用主体是影视公司,电视剧播出后扩大影响的也是影视公司,所以向影视公司索要侵犯隐私权赔偿的诉讼思路并没有问题。

王勤保对红星资本局表示,原告主要有两大诉求,第一是财产本身的占用和损失,这部分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赔偿数额也比预期少;第二是侵犯隐私的诉求,包括下架视频、道歉和赔偿,均未得到支持。

“我们是有(被物业坑)的感觉。”被告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杨永东说道,“因为我们当时认为物业是有管理权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可能想到一个样板房会在个人名下,一般的样板房都是在房产公司名下对吧。”杨永东称,当时物业和房产公司并没有和影视公司说明房子已经过户到原告名下,影视公司认为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

“而且我们是通过片尾鸣谢的方式,相当于给他做了广告宣传和推广,还没有收取宣传费,这又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电视剧,肯定对楼盘有一个正向的宣传。从这个角度考虑,后来出的事情根本在我们的意料之外。”杨永东补充道。

杨永东表示,原告要上诉,他们也准备应诉。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北京青年报、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