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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建立债权人参与企业共同治理机制,有效化解大中型民营企业债务违约风险。

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目前,我国的债权人会议制度仅存在于公司破产清算阶段,目的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外情形是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对债权人会议相关权利作了规定,但此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实践中,不少大中型民营企业资产负债率远高于50%,股东权益已经明显少于债务。在企业资产负债率极高的情况下,股东治理有必要让位于债权人治理。他建议,探索建立公司负债率过高情形下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设置资产负债率警戒水平,允许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成立债委会,在重大事项决定之前,公司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通报重大事项内容,债权人若有异议可以提出讨论,再交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共同治理。同时,借鉴美国、德国经验,允许债权人在公司出现较大经营危机时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接管公司事务,以及时做出正确应对措施。

郭新明建议,建立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制度。虽然债权人不是公司股东,但公司的重大事项也关乎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列席股东大会,就其所占有的债权比重对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和投票,通过列席股东大会制度,加强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深度,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提升公司各项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的合理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郭新明建议,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相关诉讼由公司内部人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于债权人与法人及涉嫌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股东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在客观上难以提供关键证据,如果此时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会造成举证责任分担不均的局面,使债权人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因此,建议可参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关规定,明确在债权人提起的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中,由相关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则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