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售楼部直接买房,交房款时却被告知,要另外支付一笔所谓的‘中介费’,这笔钱不包含在购房合同规定的总房款中,没有发票只有收据,且开收据的一方并不是开发商……这到底是一笔什么奇怪的费用?这笔钱最终流向了哪里?回想起买房以来遇上的这些奇怪问题,昆明ME公寓的多名业主疑惑不已。

业主:“我们买房没有通过中介哪来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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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公寓实拍

“我们2019年4月买了位于高新区的ME公寓,买房时,很多业主都缴纳了一笔2.8万元的费用。开发商当时说交这2.8万元能抵5万元房款,但是这个费用没有写在合同金额内。开发商要求我们用两张卡分别支付房款和这笔2.8万元费用,并且收据也是分别开的。我们问开发商,这2.8万元为什么不写在合同里,开发商解释说这是‘中介费用’。但是,我们业主是直接到售楼部买的房,并没有通过中介,哪来的什么‘中介费’?而且开发商自己也说,这2.8万元是用来抵5万元房款的。”业主李女士说,据她所知,目前有至少100户业主都缴纳了这笔费用,且全都是第三方公司开具的收据,没有开发商提供的正规发票。

“现在,我们业主就想知道,开发商收取的这2.8万元没有写在购房合同内,这算不算偷税漏税?另外,我们的购房合同上写的金额与实际支付的房款金额不符,是不是开发商收取了不明费用呢?”李女士等多名业主介绍,他们曾去找过开具收据的公司,想进一步了解这笔费用的去向和真实用途,但最终无果。

第三方公司开具的2.8万元收据

“ME公寓交房的时候,我们曾经找开发商问过这件事。当时开发商跟部分业主说,大家先接房,然后这笔费用可以退还。但现在很多业主都接房了,也没有收到退回来的这笔钱。”另一位业主说。

开发商:“钱不是我们收的和我们没有关系”

从李女士提供的资料来看,多名业主都缴纳过这笔2.8万元的费用,但收据上的费用名称不一,有服务费、中介费、信息费,还有的只写了个房号,没有注明是什么费用。开具收据的单位是“昆明市盘龙区格乾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天眼查”显示,“昆明市盘龙区格乾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已经注销。

3月4日,记者拨打ME公寓项目的开发商云南炬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经理电话,询问此事。

“业主所说的这笔费用不是我们公司收的,收据也不是我们开的。这个是业主和第三方公司之间的事情,和我们开发商没有关系。业主想要退这笔钱也不应该来找我们。”林经理说。

当记者询问林经理“业主缴纳了2.8万元后,购房款是否减免了5万元”,林经理表示不清楚。“业主说这个活动是开发商搞的,有证据吗?我们是按照购房合同上的金额收的钱,没有多收业主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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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2.8万抵5万活动宣传

业内人士:ME公寓业主遇到的是“电商费”

ME公寓业主和开发商各执一词,那这笔2.8万元的奇怪费用究竟是什么性质呢?记者咨询业内人士得知,ME公寓业主交的很可能是所谓的“电商费”,这是一种房地产营销渠道费用,流向了第三方公司。

受访人士介绍,近几年来,房地产销售越来越倚重中介等渠道。为了激发渠道销售的积极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三方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向客户收取“电商费”“服务费”等名头不一的费用作为渠道费用,且不开具发票,由第三方公司直接收取,不进入开发商账户。另外还有一种情况,由于地产商开发项目的利润偏低,便采取与第三方公司合作的方式,由第三方公司直接从开发商的客户手中收取这笔费用,最终由第三方公司和开发商共同获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国家近年来已经明令禁止收取“电商费”等额外费用。目前,在昆明房地产市场上,已有越来越多的房企意识到这种做法有风险,正在逐渐以“后佣”等方式替代。

律师说法

“电商费”涉嫌变相乱收费消费者可要求退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关亚兰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电商费”,涉嫌变相乱收费,是违规行为。

开发商委托或中介公司举办营销活动,常将“团购费”之类作为营销的一种手段。购房者有理由相信“团购费”是购房款的一部分,无论是否是直接委托或变相由中介公司收取,消费者均可要求退还。

来源:都市时报 大象房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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