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很多人都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人是为了骗取税款,而有些则有其他的目的,例如获取纳税人资格、企业融资、满足补贴要求等。这些情形不能统一认定构成犯罪,本文分析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被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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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一千多万发票被查

不起诉决定书的案号是“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6号”,被不起诉人叫孙某某,是某公司的财务经理。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认定,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孙某某参与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一千九百多万元,税额达两百多万元。

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主观上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较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情形。

根据立案标准,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即三档刑罚:5万、50万、250万。

前面不起诉的案例,如果认定构成犯罪的话,就属于数额巨大,最高可以去到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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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就像前面不起诉案例的公安机关。

本罪应该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判断虚开行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如果虚开的行为并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则不应认定构成该罪名。

例如,很多人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提高公司估值、为了政府补贴、关联方资金拆借等目的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应认定构成该罪。

回到前面的案例,公安机关认定行为人参与虚开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检察院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同时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可以不起诉。

如何辩护?

根据前面可知,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先看行为人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并不是骗取税款,则可以向司法机关主张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除此之外,还要判断虚开的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这两点非常重要,有可能会决定行为人无罪。

在处理犯罪数额的时候,也可以使用这两点进行辩护,并不是所有的虚开行为都是为了骗取税款,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每一张虚开的发票都需要进行核对,争取减少犯罪数额。

写在最后

有些人看到虚开的数额较大,就认为自己肯定会被判刑,但如果了解犯罪构成问题,则可以争取无罪或者轻罪,希望本文的内容能够帮助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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