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一“00后”先后六次贩卖毒品

安徽网 2021-03-05 08:08:5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01年出生的刘某某先后六次帮助吸毒人员从江苏省溧阳市人陶某某处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从中非法获利。3月4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该起贩卖毒品案起诉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出生。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他先后六次帮助吸毒人员谭某某、王某某、常某某从江苏省溧阳市人陶某某(另案处理)处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4日,谭某某、常某某两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将人民币1300元毒资转给刘某某,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溧阳上家陶某某并转给其人民币1300元作为毒资,陶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和照片发给刘某某,后刘某某、谭某某、常某某三人一起到溧阳市区圣域网吧附近拿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事后谭某某给刘某某人民币200元作为报酬。

2、2020年2月26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分三次共计转给刘某某人民币2200元作为毒资,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并转给其人民币1500元作为毒资。陶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刘某某,刘某某转发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阳市区一地方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3、2020年3月1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人民币1900元作为毒资,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并转给其人民币1400元作为毒资。陶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刘某某,刘某某转发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阳市区一小区单元楼扶手处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4、2020年4月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人民币1600元作为毒资,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并以发微信红包形式转给其人民币1400元作为毒资,陶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刘某某,刘某某转发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阳市区一小区单元楼楼梯扶手处拿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5、2020年4月14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刘某某共计人民币1900作为毒资,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并转给其人民币1300元作为毒资,陶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刘某某,刘某某转发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阳市区一地方拿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6、2020年4月22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人民币1700元作为毒资,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并以微信红包、转账形式转给其人民币1300元作为毒资。陶某某将存放毒品的位置、照片发给刘熙盛,刘某某转发给王某某,王某某自行到溧阳市区拿毒品甲基苯丙胺,但未找到毒品。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贩卖毒品犯罪中的第6起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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