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小菲发文怒斥台媒编故事。他称:“我这几年受到最大的困扰就是个别台湾媒体编故事,胡说八道,然后作为热点被咱们很多平台转发,上热搜。结果双方都没有责任,当事人成了炮灰,可能被这帮人编的故事影响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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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台媒就爱写八卦,像林心如霍建华被写了多少次离婚了,汪小菲没必要在意,忍忍就过去了啊。”,也有网友表示“台媒真是添油加醋一把好手,可能人家本来只是互相冷静一下,现在感觉不离也很尴尬了。台媒和港媒都特别喜欢编故事,一张图就能说一个八卦,汪小菲自从跟大s结婚后,负面新闻突然变多,基本都是台媒在乱写啊”。但媒体、个人或者营销号在写某个明星的八卦或新闻的时候,真的可以随意乱写吗,是否需要为自己的“作品”承担法律责任呢?

首先就新闻媒体而言,虽然为了公众知情权,法律赋予其较大言论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行为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媒体行为有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而“合理核实义务”的标准,法律也给出了参考因素。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

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所以,如果台媒没有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就发布虚假新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媒体在写某个明星的八卦或新闻的时候,侵犯到了明星的名誉权,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故如果当事人“合理且正当”的权益受到侵犯,则有权要求该侵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承担责任的方式法律亦有规定,即《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其次,如果存在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那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正如张艺兴的工作室所说,“我们接受调侃,也愿意面对吐槽,更理解公众人物被娱乐的属性,但是不接受也坚决抵制造谣生事、恶意揣测、蓄意抹黑等逾越了法律底线的行为”。换句话来讲,如果媒体、个人或者营销号在写某个明星的八卦或新闻的时候是用完全“虚构”,又或者说新闻事件的真实性不确定,如果给事件的“主人公”造成难以弥补伤害,就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虽说新闻报道是台媒的权利,但是也应该注意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