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1322破申1号

2021年3月2日,本院根据王利霞、陈玉柱、董文静、孙呈、荣根羡的申请,裁定受理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申请人王利霞、陈玉柱、董文静、孙呈、荣根羡与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件,经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利霞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692元;陈玉柱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834元;董文静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9096元;孙呈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858元;荣根羡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8000元。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利霞、陈玉柱、董文静、孙呈、荣根羡对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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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1322破申2号

2021年3月2日,本院根据陈科宇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申请人陈科宇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科宇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58350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科宇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原文出自:沭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