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滨法

周某是个年轻妈妈,儿子刚满5个月,她收到了公司的裁员通知书。

哺乳期妈妈能说辞就辞吗,公司要承担什么责任。杭州滨江法院刚刚判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片来源于CFP

周某自2015年入职某信息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至2021年5月14日止,乙方(周某)从事研发工作等。2018年8月5日,周某生育一子。2019年1月15日,该公司向周某发出裁员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记载:“……公司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1月15日予以终止”等。此后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并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申请。案经仲裁前置程序,周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周某每月工资11200元的标准,以及周某在该信息公司的四年工作年限的事实,计算出经济补偿金为44000元,并依法二倍赔偿。由此法院判决该信息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8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一条则是对公司裁员的规定。本案无论该信息公司的裁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向原告周某发出裁员通知书时周某尚处于哺乳期,该行为已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庭审中公司抗辩已通知周某返岗,但无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与劳动者周某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也应有社会责任感及人本理念,依法用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本案例中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