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上午,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辖区一企业开展环境管理帮扶指导时,发现该企业虽有排污许可证,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违反了3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遂依据《条例》对该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罚。“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接受处罚的企业负责人这样说。

随后,在辖区的另一家企业,执法人员发现,这家规模不大的企业未办理排污登记表,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并要求企业负责人第一时间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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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案件也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新乡县查处的全市第一起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案件。

新乡县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张军称,《条例》开始实施第一天,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快速行动,对辖区企业开展环境检查及帮扶指导。“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以此来督促企业(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新乡县分局副局长张刚说,针对当天上午发现的问题,之后,执法人员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指导,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近年来,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坚持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帮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服务企业新举措。此次,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新乡县生态环境分局已在全县推进开展排污许可管理提醒式执法工作,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知识及新标准、新要求的培训,同时在微信公众号推出多篇专家对《条例》的解读文章,帮助企业掌握了解最新环境管理要求,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推动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来源:新乡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