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敖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霍山县衡山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霍山县漫水河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敖某某酒后驾驶皖NAJ655号小型轿车沿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淠河路菜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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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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