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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化妆品经营者、美容美发机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根据化妆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守法依规诚信经营。

一、确保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可靠,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采购的化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产品的相关证件、批件或备案凭证:

1.供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产化妆品)。

2. 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的 “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的“备案(电子)凭证”。批件和备案凭证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www.nmpa.gov.cn)或化妆品监管App查询。

3.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四、向客户作产品介绍过程中不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宣称化妆品有预防、治疗疾病等功能,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六、经常关注国家药监局等化妆品监管部门的不合格化妆品与假冒化妆品通告,及时清查和停止经营问题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召回。

七、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科,联系电话:6210960),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希望各经营户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化妆品监管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化妆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

▌来源: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知白

▌审核:一苇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