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这个行为,对于女性来说,太不公平了!相信很多公司都会有这样的行为,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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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一则典型案例:翁某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在她收到的《录用通知书》中载明:工资标准为试用期22000元/月、转正后24200元/月。2019年2月,翁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公司,后于2019年9月21日开始休产假,于2019年10月17日剖腹生育一孩。

依据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翁某每月应发工资在2018年11月至12月均为22000元,2019年1月为23517.24元、2月为24200元、3月为11420元、4月至7月及9月均为10000元、8月为10300元、10月至11月均为2500元。翁某遂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补足她怀孕和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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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鉴于翁某的岗位是总经理且《录用通知书》上明确其转正后的工资额为固定工资,而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工资构成、销售业绩以及浮动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公司以此后其单方制定的绩效考核方案降低翁某孕期工资标准,无相应的法律依据。遂判令某公司补足翁某孕期工资差额;判令公司按照翁某享受产假前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标准补足翁某产假工资差额。

法院提醒,女职工承担着生育后代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为了保障女职工不因生育而导致收入减少,减轻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但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进入“三期”后,便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调整工作岗位、改变工作条件、降低工资待遇等,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此时,女职工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