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报道,去年北京新发地新冠疫情暴发,北京一家餐馆的店长谢某某有多次新发地市场活动史,但却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3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谢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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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这种不遵守社会公德的人,拿生命当儿戏。判十年八年也不多。还有网友表示,疫情期间故意隐瞒行程,且工作地为餐厅,人员密集,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后果不堪设想。那在疫情期间如果不执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该行为人如何承担责任呢?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例如费某于1月18日从武汉返梅河口,按照《梅河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中“对疫区省份返梅人群要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的要求,那么费某的居家隔离观察期限为1月18日至2月1日。但在1月29日费某不听社区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故公安机关对费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300元的处罚。所以在疫情期间,私自外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相关的管理规定,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行政责任和罚款。

其次,如果行为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却拒不执行防疫规定,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比如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苟某有意隐瞒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并仍然在公共场所活动,密切接触人群,将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所以,如果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防疫规定,可以视为以危险的方式威胁到了公共安全,那么行为人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病毒,在一定程度上让人恐惧。但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在于尽可能给人们提供一种相对确定感,让人不至于陷入无序的恐慌之中,以其强制力保护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