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的场景怎么这么眼熟?女主角睡的这张床不就是我的床吗?”2019年杭州的林女士看电视时突然发现,自己位于宁波慈溪市的别墅竟成了电视剧取景地。随后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这个“电视剧女主睡在我家床案”的一审判决最近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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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物业公司对出品方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但房主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认可:“曾经是用于展示的样板房,就不属于产权所有人的私密空间?我们对判决不服,会提起上诉。”

为什么房主一方会有这种表态呢?因为原告索赔300万,法院只支持了40万元,而且法院驳回了原告认为“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的主张!

我没看到判决全部原文和双方证据细节,上图中文字部分是报道的法院对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说理。很多人看了报道之后对法院判决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理由无法接受:我买的是样板房,装饰装修公开过,就不构成我的家庭隐私了吗?
报道中法院说理是这样的:“涉案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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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法确实让人感觉有些别扭,目前法律上隐私权是这样定义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侵犯隐私权的形式中就有“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构成侵权的规定。
这房子曾经是样板间有多人参观,在我购买成为我的家之后,仍然应该受我的隐私权保护,不可能因此就判断我丧失“这个家”里的隐私权。在成为我家之前有一千个人看过,不代表成为我家后再来一万个人就不构成侵权了。所以,一审法院判定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的说理确实有争议。

但以我个人观点来看,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我认为电视剧出品方有可能不构成侵权,甚至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电视剧剧组是怎么进入到这个别墅拍摄的?
从报道来看,一审判决里有这样两段话:
“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林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
“物业公司为两部电视剧剧组开门,准许其在房屋内拍摄,并收取《大约是爱》剧组的场地租赁费和赔偿费用,为剧组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应对两部电视剧出品方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段话说明房主和物业是委托代理关系,物业是在房主同意的情况下取得房屋控制权的。

第二段话说明剧组不是撬锁进去的,而是在认为物业有权出租该别墅,并同物业形成合同关系、支付了租赁费用后进入拍摄的,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上这其实是个委托代理关合同中的无权代理的纠纷。
这个事件的问题核心出在物业身上,物业取得房屋控制权是合法的,但业主只要物业打扫、照看房屋,没允许物业出租使用。但物业作为代理人的超越了业主的委托权限,在实际控制房屋期间擅自对外出租房屋牟取利益,这是本案的根本问题。

不管是从合同还是从侵权的角度,物业都是第一责任人,现在这样判决剧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物业只是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对物业收取剧组的租赁费、赔偿费未作处理是存在问题的!
物业在代理管理别墅期间拿到的收益,应该收归业主,然后再让物业对超越代理权使用房屋给业主造成损失进行赔偿。至于电视剧出品人这一方是否要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看在这个事件中他们是存在过错,还是可以认定为善意的一方?如果确实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剧组方面到底是有过错还是善意就要看细节了。
倾向剧组有错的理由,主要是剧组没要求物业提供房产权属证书以确定物业是否有权出租。
倾向剧组无错的理由,可以这房子曾经是样板间,凭物业和开发商的身份以及实际控制房屋的事实,如果说房子没出售仍是样板间,剧组有理由相信物业有出租权。
这两个方向选择哪一个来断案,要看剧组入住前租用的很多细节来判断了,但不管从哪个角度,我认为这事儿追责还是应该把物业放第一位,毕竟物业是责任最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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