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杭州林女士在看剧时意外发现电视剧的取景地竟是自己位于宁波的大别墅里,当场气炸,随后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一股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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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这起官司宣判了。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

来看一下事件经过,2015年10月,林女士在慈溪老家某高档楼盘买下一栋别墅,她没有居住,而是将钥匙交给物业,让其进行保管。

所谓富婆多忘事,时间一长,她就把这套豪宅给忘到脑后了,再也没有过问。

去年的一天晚上,她在看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无意中发现剧中拍摄地很像自己家的房子,一调查,还真是自家别墅。(要不是电视剧提醒,都不记得还有这么套房!)

她回去一检查,气得七窍生烟,屋子像被人“洗劫”过,电梯被损坏无法使用,指纹锁也坏了,地毯磨损,家具磨损,装饰画、投影仪、餐具等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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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别墅相当豪华,一共200平米,地上四层,地下一层。房内是奢华的欧式装修。

戏里的女主就睡在她的床上,想到戏里的男女演员在她的床上卿卿我我,女富婆就气不打一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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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又告诉林女士一个窝心的事,不止一家剧组到她的别墅里拍戏,还有一部名为《大约是爱》的电视剧,也在她的别墅内取景拍摄。

案件其实不复杂,就是女业主遇到了流氓物业,在没有征得业主的同意下,把人家的房子私自出租挣外快。

尽管一审结果林女士赢了,但是她一点也不开心,才赔偿40万元,太少了。之前她提出的是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相差太大了。

最引起争议的是这一点,经审理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这意味着什么?房子以前作为样板间公开过,成为业主的房子后,因为一点没有改动,就不算侵犯隐私权了?林女士对此表示不服。

这个翻译过来,意思就是,个人隐私如果暴露过一次,以后就不算是自己的隐私了?

按道理房子买了就是属于业主所有,凭什么就不算隐私了。没改动过为什么就不算隐私?

目前林女士准备继续上诉,自己的房子怎么说都是自己的私密空间,物品损害加上精神伤害,区区40万确实是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