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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发出公告:方某洲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邮寄文书被拒收,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现向方某洲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据悉,方某洲于2020年11月24日09时31分使用粤BDS2918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派单,从西堤公交站(西堤路)公交站北搭载2名乘客到汕头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经调查,方某洲收费24.56元,粤BDS2918小型轿车未取得《汕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认为方某洲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车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方某洲有权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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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