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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女主睡我床上?样板房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吗

如果你刷剧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家房子上了电视,女主还睡在了自己床上?而这一切你竟然全然不知!你会怎么想?

杭州林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离奇事儿。

她在刷剧时发现电视剧的取景地竟是自己位于宁波一直空置的别墅,随后她将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全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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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

不过,法院驳回了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我有点自己的想法:

法院驳回隐私权的理由是:“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这个理由的确是囿于隐私权的定义,但我认为:这个判决散发了一种不好的导向,那就是,物业可以不经过业主同意,就将业主的房子用于牟利,私自出租给剧组方用于拍摄?而这些所得利益最终又给谁了呢?

其次,未经房主同意进入也有私闯民宅的嫌疑,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私人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无论从物权角度考虑还是从隐私权角度考虑,我认为都已经构成侵权行为,也实际上给房主造成了损害。民法典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显然,住宅属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

虽然这个房间是对外公开的样板间,购入后也没有改动,但是,样板房一般也只是对购房者公开,不太可能全国范围公开,但现在是全世界可以播放的影视剧,公开的范围显然不同?那就有了侵犯隐私权的嫌疑。

再次,我倒认为剧组方可能也属于受害者。目前来看,很多影视剧组的法制意识并不强,以为拿到物业的许可就开拍了,实则不然,在这个案件中,物业才是最应该受到惩罚的,但很可惜,这个案件物业只是承担了连带责任,而且关于收取的租金这部分不当得利的钱也没看到处理方案。

不过好在,这个案件原告已经申请上诉了,等二审结果出来,我们再来给各位分析!

最后关于私人住宅,我想起了法国的一句谚语:“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

如果你碰到这样的事情,你会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