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收到政府下发的责令强制拆除房屋通知或决定不以为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维权方式不正确,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易于形成当事人的诉累,且造成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往往法院下达司法强拆文书,拆迁房组织人要强拆被拆迁人才慌了神,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维权,都有什么救济方式?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遇到法院下发强拆执行裁定,怎么去救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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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何某为原铁道部、重庆市与四川省共商在原重庆市A区火车北站的宗地范围内改扩建高铁站,修建成渝客运专线。A区政府借部、市共建高铁站的机会,对不在该规划范围内的站东路的怡馨大厦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强制征收。2014年9月,A区政府向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违法提出司法强拆的请求,2014年9月26日,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对何某位于该区的家实施了强制搬迁。A区政府2014年5月28日向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A区政府提出的该申请,重庆市A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按非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何某认为A区政府的申请强制执行行为不合法,应在上述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何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A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依法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何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A区政府申请强制搬迁的行为违法,是否具有通过行政诉讼加以救济的必要性及实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对于上述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属于行政性的还是司法性的,所产生的争议寻求何种救济途径,历来存在争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如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合法,目前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程序中提出异议。二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如认为人民法院违法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并裁定执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但在本案,何某没有依法通过上述两种救济途径寻求救济,而是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认为,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必要性及实效性。它关注的重点是人民法院有无必要、是否能够通过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